| 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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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法中死刑过多的危害性 (一)与世界范围内轻刑化趋势不相符合 在目前的国际社会中,削减死刑,逐步取消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到1995年9月底,世界上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实践中不执行死刑。其中全面废除死刑的有54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有16个,法律上虽规定了死刑但10年以上未执行死刑的有30个,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有94个,而且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立法上一般只对叛国罪、谋杀罪等少数犯罪保留死刑而且在司法上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与我国的死刑立法,司法状况形成了悬殊的对比。这种与世界刑事立法发展趋势的不相协调,非常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易给一些不怀好意的西方国家以不讲人权的口实和把柄,不利于我国融入国际政治经济的大家庭,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程。 (一)不利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实现 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所说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预防他本人再次犯罪,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那么死刑是否真的就能达到上述目的呢?给犯罪人执行死刑,将他从社会上予以彻底淘汰,的确能够预防他再次犯罪,但是,这决不符合我们立法者的初衷。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是想办法将犯罪人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充分利用他的人身价值为社会服务,既“化腐朽为神奇“,即使不宜放回社会,也应让其在狱里强迫劳动,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不是将其一棍子大死了事。从一般预防方面来看,适用死刑真能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杀人犯罪率吗?对此,我们尚未发现有谁通过调查找到了死刑具有威慑力或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根据,既然没有可靠的事实根据,那我们凭什么就得出死刑一定具有最大威慑力,使杀人率下降的结论呢?当然,趋利避害,趋乐避苦,”好死不如赖活者“是一般人的常识,但具体到每一个犯罪者,死刑对其所产生的威慑力的是不同的,会因人、因罪、因时不同而不同,对有些胆大妄为的亡命之徒,自信犯罪后不致被发觉者以及遇事冲动者,还有基于政治信仰而犯罪者,意志坚定,蔑视死刑者,死刑对其不起任何威慑作用,相反将其判处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将会比死刑更有效。总之,笔者认为死刑和其他刑种一样,都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切不可片面夸大,把预防犯罪的目标寄托在扩大死刑适用上,是很危险的也是非理性的。 (三)死刑有较大的副作用 任何刑罚都有其副作用,死刑当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死刑的副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会鼓励犯罪分子更凶残,更无节制的实施犯罪。这是因为,死刑的威吓后果将犯罪人逼上了绝境,使其丧失了生的希望,从而采取孤注一掷的极端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有的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之后为灭口而又杀人,在“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理支配下,无节制的杀人等等。其二,为青少年造成错误的心理暗示。说“死刑是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教唆犯”不无道理。一方面,我们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不能杀人,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又在大量地合法地杀人,使青少年头脑中形成“人还是可以杀的”这样的误导,其实是在起坏榜样的作用。其三,对死刑犯家属也产生负面影响。对罪犯适用死刑,他本人倒是一死了之,而给他的家人则留下了无尽的伤痛,尤其是对死刑犯的子女,由于失去亲人的痛苦,经济上的困难,社会上的歧视会使他们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要么悲观失望,自暴自弃,要么仇视社会,自我封闭,严重的还可能重蹈其父(母)覆辙,走上犯罪道路。 (四)适用死刑还会在刑事诉讼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理由之一是,适用死刑不可能保证永不错杀,而一旦错杀,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因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讲只有一次,其不可逆转性使其显得无比珍贵,一旦被剥夺,将是用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而且司法机关错杀人命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理由二,处死罪犯有可能消灭了活证据,无异“杀人灭口”,不利于打击和惩处严重犯罪。 四、 我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死刑过多不是件好事,我想这已被大多数现代人所接受。但在历史已进入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刑法中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死刑条款呢?我认为导致我国死刑居高不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几千年封建重刑思想的影响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刑罚发展史,历代统治者无不把严刑峻法奉为立法,执法的圭臬,重刑主义始终是中华法律文体的主流。《尚书•吕刑》中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明确记载,在次后的历代王朝法典中,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做法,恫吓报复主义一直左右着立法者得头脑。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向世界发出庄严宣告: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不靠杀人来进行统治。表明了我们的死刑政策,但在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重型主义“仍像一个影子在时刻跟随着我们,建国初期五、六十年代的“三反”“五反”,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滥杀无辜”,八十年代的“严打”,九十年代新刑法对死刑的大面积规定,仍使人们以这样的印象: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提倡减少和控制死刑,但在实际上却始终没有放弃重刑主义思想传统,从内心深处对死刑仍抱有较高的期望植,惟恐一旦大幅度削减死刑社会将会天下大乱,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经济大局。所以,在限制死刑上,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二)传统价值观和刑罚的影响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团结互助的大家庭。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虽然在个别历史阶段也有过短暂的分裂、割据,但总的趋势都是以一个整体向前发展的。中华民族也正是靠国家整体的力量打败了外国列强的入侵,建立了新中国。这样的历史造就了我们这样的价值观念: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私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当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必须要选择其一时,我们从小就教育孩子要舍弃自我保护国家。这种价值观念体现在刑罚上,就产生了这样的刑罚观,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都应当受到刑罚惩罚。这并没有错,关键是又导出了以下结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随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大小不同,因而同样的犯罪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受到的刑罚轻重也就不同,当国家利益需要判你死刑时,就得判你死刑,而国家利益不需要时,就可以不判你死刑。一切以国家利益作为左右我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上曾说:“每个政治体制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上也说:“……所有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哪儿被赋予了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权、自由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应当是对上述权利的维护而不是损害。”上述两段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人是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个体的人就没有国家,没有个体的权利就没有国家的权利,只有重视并保护个人的利益,才能谈到对国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这正是东西方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国外的都是好的,但是我们能不能吸取他们的合理之处,适当调整一下我们的思路呢?以人为本,重视人权、刑罚轻缓,综合治理,是否也同样能够达到我们的目的呢? 以上两个方面可以说是造成死刑居高不下的两个主观原因,下面想谈一下客观原因。 (三)现阶段中国经济不发达,社会治安状况严峻和刑事立法体制的制约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一般来说物质经济条件好坏与犯罪率是成正比的,经济越不发达,犯罪率就越高,暴力型犯罪所占比例也就越大,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大多分布在严重暴力犯罪上,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还受到我国单轨制刑事立法体制的制约。国外有许多国家,在刑法之外还有大量的罪行条款,日本规定在其他法律中的罪行条款多达2000多个,而刑法典中只有200余条,而我国则都归在一个法典中,尽管新刑法较过去已作了大幅度“增容”,但仍旧才300余条(仅指罪刑条款),这就造成“法网过小,网结过密”的状况,也就是说打击面过窄,而打击力度过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扩大刑法罪行容量,减轻刑罚力度,尽量缩小死刑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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