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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合同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XX。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XX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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