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下达《湖南省高科技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工字〔1997〕131号)
各地市州科委、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湖南省高科技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委工业科技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高科技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速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对我省工农业结构调整的先导和辐射作用,省政府决定建立高科技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从一九九七年起,每年1000万元,滚动发展。为使高科技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发挥出应有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高科技产业专项资金由省科委实行专帐管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百亿工程项目,采取有偿使用,择优支持,滚动发展的方法。
2、高科技产业百亿工程项目指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以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作用,到2000年年产值过亿元,能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的高科技项目。
3、申报高科技产业百亿工程项目需出具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鉴定、验收文件及特殊行业所规定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企业合格证和相关的批文等。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经营性法人,具有项目实施组织能力,资金筹措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及资金偿还能力。专项引导资金下拨时,项目单位必须出具有经济实力的经营性法人的抵押担保书(包括本单位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
5、为保证引导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在项目投资中引导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大于30%,企业自筹比例不得小于30%。其余由银行贷款和其他渠道筹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挪用引导资金的,
将提前收回, 并将按实际使用时间加收资金占用费。
6、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由省科委工业科技处归口,经省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