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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南省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印发《湖南省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科条字〔1996〕第272号)

省属科研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提高仪器的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进口及重复购置,经研究特制定《湖南省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湖南省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

为了节约国家资金,避免大型精密仪器的重复进口购置,充分发挥已有仪器的作用,促进仪器主权单位开放实验室,提高仪器的利用率,推动精密仪器为社会服务,特制定“湖南省大型精密仪器分析测试费暂行补助办法”。

一、补助费的来源

1、省科委专项经费;

2、社会各界资助的经费。

二、补助费的使用原则

1、凡是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归口管理的省属科研单位(含省重点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和省科委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分析测试任务,均可申请本项补助。

2、凡本单位能承担科研课题中的测试项目者,不得申请本项补助。

3、承担测试任务的单位,要在湖南省分析测试网络且通过了计量认证的成员单位中选择。相同的条件下,省属科研院(所)(含重点实验室)优先承担。

4、测试费的补助,按实际支付测试费的三分之一核算,补助量最多不能超过二分之一。

三、补助费的管理

1、补助费由省科委条件财务处负责审批,大仪办负责具体实施。补助费单独实施,专款专用。

2、凡需申请补助的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科研项目任务书于当年三月底之前向省科委大仪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单”一式四份。

3、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进行评审,大仪办整理汇总后,报省科委审批下达。

4、经批准的项目可到指定的测试点进行测试。测试完成后,由测试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一式二份,一份留承担单位存查),一份送省科委大仪办办理拨款手续。

5、大仪办每季度总结补助费使用情况,年终提出书面报告。

四、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委条财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