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市字[1994]第206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为了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非国有技术资产的管理,使我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将《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反映。
附件:1、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产权界定书(略)
3、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确认书(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行为,使评估正确体现技术的价值量,保护非国有技术资产拥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国有技术资产,是指非国有单位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技术决窍、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非国有技术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独立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全面、充分反映非国有技术资产的价值,评估结果报告必须清晰、简明。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省科委)管理全省非国有技术资产的评估工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地、州、市、县(区)的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活动,由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同级科委)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当非国有技术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要求提供一个合理价格的;
(二)就技术入股比例作价久议不决,需要作价评估的;
(三)技术拍卖方要求对底价评估的;
(四)合作双方(或多方)就技术入股作价已协商好,但列入企业注册资金需要审核确认,提供评估报告书的;
(五)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体制转为股份制要求技术作价折股的;
(六)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补办追认的技术作价评估以供存档备案的;
(七)对拟上马项目作开发前景的分析评估的;
(八)对有关部门要求出具技术作价结论证明的;
(九)其他用途的技术资产评估。
第七条请求对非国有技术资产进行评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评估委托方),必须先到同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产权界定书》,并附上可证明其技术为非国有资产的各种文件,由同级科委进行产权界定。
第八条经产权界定为非国有技术资产的评估委托方,应向取得技术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委托评估。评估前双方应签订技术资产评估合同书,合同书生效后报对技术资产产权界定的科委二份。重大的评估项目,可由省科委直接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评估机构不得受理未经技术资产产权界定的单位委托的评估。
第九条评估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充足的情况和资料:
1、同级科委审定发给的《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产权界定书》;
2、评估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单位的经济性质,负责人及联系办法等);
3、必要的附件材料(复印件)及清单,如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的技术鉴定材料、产品鉴定证书、专利文件和证书等。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项目的专业类别,邀请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同成立评估小组;并分送评估资料给评估小组成员审阅,小组成员作出书面评估意见。在综合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估小组成员会议,写出评估小组的《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在评估结果报告书上签上姓名,评估机构在其上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评估机构及评估小组成员就当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前言;
(二)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目录单;
(三)评估时对照的有关标准、文件及资料;
(四)被评估的技术项目特点评述;
(五)作介评估的主要决定因素;
(六)作价评估的原则及评估方法;
(七)年平均利润测算:1、计算公式,2、首年利润,3、年平均利润增长率,4、合作期限或技术使用年限,5、年平均利润的计算;
(八)技术作价的计算:1、计算公式,2、技术作价因素或技术加权系数的选择;
(九)技术资产作价评估结论;
(十)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签字原件。
第十二条评估委托方接到《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送到同级科委,科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确认后向评估委托方下达《湖南省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确认书》(简称《评估确认书》,属专利技术的,抄送专利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三条评估委托方对《评估确认书》持有异议的,经协调无效后,可向科委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技术资产评估涉及到的技术秘密,牵涉到国家、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利益在评估过程中,凡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人员都必须在有关文件上签上姓名,并对所接触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守责任。评估机构必须对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妥善保密。对于泄露技术秘密的人员和机构,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承担非国有技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科委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评估委托方另选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负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开始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