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费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条字[1993]第268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有关厅(局):
为了加强对有偿使用科技经费回收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费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和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省科委条件财务处。
附件:湖南省科技经费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经费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科技回收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科技项目的经费回收分直接回收和委托回收。直接回收是指列入省级重点科技开发、推广的项目,由省科委有关业务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经费发放、回收的经济合同,并由省科委直接管理和回收的项目;委托回收一般是指列入省级科技开发、推广的项目计划,由省科委、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的地市科委、厅局科技处或金融部门签订科技经费发放、回收合同,由受托单位负责回收并管理的项目。
三、科技经费的发放与回收。直接回收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订有关的项目经济合同。并由有独立行使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委托回收的项目可以由受托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回收与发放合同,所签合同必须由地、市科委、厅局科技处或金融部门提供信誉担保。凡委托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发放和回收的经费要置于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之下,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失败和损失不能如期偿还经费的单位,需由承担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其延期偿还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鉴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与条件财务处签定延期合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需减免回收经费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处室和条件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共同审查报委领导批准由综合计划处行文后方可减免。
五、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还回收经费,又不办理延期偿还合同的,不但要收取逾期的资金使用费,而且还将处以回收额度10%的罚款。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中有关条款,故意拖延不归还回收经费的项目,不予成果登记、验收、鉴定和评奖,并取消下年度拨款,三年之内不受理新项目的申报。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回收。
六、委托地市回收的科技经费,地、市科委在收到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已收款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省科委,不准挪用。一经发现挪用的,将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并核减下年度的经费。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七、各地市应将科技经费的回收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积极配合省科委对已到期的项目进行催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凡按期和超额完成年内经费回收的可按目标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完不成省科委规定的回收年度计划的,将对第二年的计划项目和周转金安排从严控制,并不能评为年度综合性的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