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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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党字[2005]9号
机关各处室(中心、办、站)、厅属各单位:
根据湘政办发[2004]60号文件和今年2月6日省政府第196号令,我厅保留了3项行政许可和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都必须实行窗口集中申报,各单位都要制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加挂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务服务中心的牌子,我厅的9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集中在这个窗口受理。同时,印发《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请你们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做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过错 责任 追究
办法 通知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今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湖南省科技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三条 厅监察室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对全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 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查处、过责相当和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厅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应当经过咨询、评估、检验而未经咨询、评估、检验或不根据咨询、评估、检验结果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大众传播媒体的曝光;
(三)省人大和省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变更原许可决定,或撤消原许可决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
(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消、部分撤消的;
(六)其他途径。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项所涉及的费用,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二)转移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三)对过错案件的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厅监察室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申请行政复议由政法处受理;
(二)厅监察室会同政法处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厅监察室听取行政许可过错嫌疑人的申述,对难以认定的责任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厅监察室会同政法处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经厅领导批准,对应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厅监察室督办;须给予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由厅监察室会同人事处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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