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学海荡舟-首页科技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管理
 
关于转发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科政字〔1997〕74号)

各地、州、市科委,县(市、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省直单位科技处:

现将国家科委一九九七年二月九日发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国科发政字〔1997〕06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国科发政字〔1995〕249 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评审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组织

1、根据《评审办法》 规定, 执行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会同科技成果司组织评审。

2、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即计划内项目成果由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相应科技管理机构组织评审。相应科技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科委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负责管理软科学评审的机构。

3、不属于各地方、各部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评审或验收。

4、评审工作可采用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的特点选择采用。

对于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以及需演示和答辩的研究成果,应当采用会议评审形式。会议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七至十一名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被聘请专家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会,组织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而临时更换评审委员。

通信评审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七至九人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通过审查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对研究成果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5、申请评审单位不得自行聘请评审专家。

二、评审程序

1、申请途径

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向相应的组织评审单位申请评审。确有必要由国家科委组织评审的重大成果,可以提出申请,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会同科技成果司审查同意后组织评审。计划外项目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申请评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申请评审。同一研究成果只能评审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审。

2、申请评审程序

凡符合申请评审条件的软科学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格式附后),经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向组织评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评审单位应在建议评审日期前45日将评审申请表、研究成果报告同时报送组织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并在3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

(1)同意组织评审的,应确定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可以由组织评审单位组织和主持评审;也可以由组织评审单位委托其他可以组织评审的单位主持评审。

(2)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组织评审单位的职责

(1)对提请评审成果的全套研究成果报告进行预审查;

(2)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评审形式,并批复申请单位;

(3)确定评审委员会及测试组组成人数和名单,以及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测试组组长;

(4)发出召开评审会或组织通信评审通知;

(5)在确定评审日期前14天内将成果研究报告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专家;

(6)组织并召开评审会,行使监督职能;

(7)审查评审委员会所作的评审意见;

(8)签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格式附后)。

4、主持评审单位的职责

主持评审单位接受组织评审单位的委托,组织召开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或经组织评审单位认可,由主持评审单位聘请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委托的评审成果进行评审。主持评审单位对组织评审单位负责。

5、成果完成单位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

(1)在组织评审单位的具体指导下,办理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报送研究成果报告和演示软件成果。

(2)在评审会上向评审委员会介绍研究成果, 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质疑。

(3)成果通过评审后,应适时填写完《 评审证书》 中除主持评审单位和组织评审单位签章的栏目的内容后,报送组织、主持评审单位审核、签章。

6、会议评审的程序

(1)由组织评审单位宣布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并对委员资格予以确认。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评审会,开展评审工作。

(2)由成果完成单位负责人介绍研究成果、演示软件成果;

(3)评委质疑、讨论和评议;

(4)评审委员会讨论评审意见(课题组成员应回避);

(5)评审意见形成后, 评审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宣布评审意见,并签字。

7、通信评审程序

(1)由组织评审单位发出评审通知, 与成果研究报告一并送交评审委员会各专家;

(2)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填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意见表》(格式附后);

(3)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会同评委会秘书长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审意见汇总稿交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签字。

(4)通信评审的上述程序应在60日内完成。

8、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1)成果完成单位将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已签字的评审意见填写在“评审意见”栏中,再将《评审证书》送主持评审单位和组织评审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审的,由其主管司(局)长签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组织评审的,由主管主任签字。

(2)评审证书由组织评审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

(3)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编制《评审证书》。

(4)《评审证书》先送主持评审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评审单位印章,再送组织评审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印章,《评审证书》生效。每一研究成果报送《评审证书》最多不超过十份。

(5)研究成果评审会全部程序完成后,成果完成单位应及时将成果评审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三、评审管理

1、对参加评审的专家,组织评审单位可发给适当的咨询费,所需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评审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2、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评审会的规模,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3、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组织评审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 应当予以撤销, 并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组织评审单位可以取消该专家若干年承担评审任务的资格。

5、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刻制“软科学成果评审专用章”。

四、附 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