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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成字(1994)第92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直有关主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管理工作,确保《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我们对原《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市场导向的作用,实行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对该《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证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一大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推向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推广计划实行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计划引导和市场导向的作用,努力运用市场机制,做好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省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以下简称《指南项目》)和《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做好其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并接受国家科委的委托,组织、主持国家推广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2、负责评审、制定全省科技成果中长期推广计划和推广《指南项目》。负责省级《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和验收奖励工作。

3、组织全省性重大项目推广活动,开展推广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全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四条各地、市、州科委和省直有关厅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向省科委推荐国家级《指南项目》和《年度计划》项目,负责申报省级《指南项目》和《年度计划》项目;执行省级《年度计划》,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省科委委托,组织、主持省级推广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广计划的编制、下达与实施,组织地区、行业性重要推广活动。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五条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原则是: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2、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技术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应用示范,证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应用面广,能跨行业、跨地区推广,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4、投入产出效益好,回收期短。

第六条推广计划中农业项目以高产、优质、高效,能形成规模经济和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农业科技成果(包括林、牧、副、渔业)为重点;工业项目以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及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及配套设备为重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申报程序

1、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通过所在地、市、州科委向省科委申报。

2、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省直主管部门向省科委申报,亦可通过所在地、市、州科委向省科委申报。

3、省科委不直接受理县(市、区)科委或企事业单位项目的申报。

推荐国家级《指南项目》由省科委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科委,组织申报时间为每年3-4月份,省级《指南项目》同时申报;推荐国家级《年度计划》项目,由省科委初审并与金融部门衔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科委。组织申报时间为每年9-10月份,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同时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国家级《指南项目》,需填写《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并提供鉴定证书及已实施单位经济效益证明;推荐国家级《年度计划》项目,应填报《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并附上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或协议。

2、申报省级《指南项目》应填写《湖南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三),并提供技术鉴定证书;申报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应填写《湖南省科技开发货款项目建议书》(附件四),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属引进(转让)的技术成果,应附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

3、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年度计划项目时,应填写汇总表(附件五)。

4、申报项目必须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科委和银行审查意见与签章。

5、材料数量要求:推荐国家级《指南项目》、申报省级《指南项目》各报送材料十二份;推荐国家级《年度计划》项目,报送材料八份,申报省级《年度计划》项目,报送材料四份,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年度计划时,填写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实施国家级《年度计划》、省级《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力量较强的领导班子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引进推广新技术的积极性。

2、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3、具有所需的生产基础设施,水、电、交通及原材料有保证。

4、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资信好、还贷能力强。

第十条省科委对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二章立项原则进行筛选、审查,与有关部门衔接后,编制省级《年度计划》,予以正式下达。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推广项目,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省科委对申报的省级《指南项目》,经初审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织评审,发文公布。

《指南项目》滚动实施3-5年,每年适当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与补充。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省科委签订《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合同》(附件六)和《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开发基金发放、回收业务合同书》(附件七)各一式八份,《不可撤销担保合同》(附件八)一式二份;对下达给地、市、州主管的项目,由地、市、州科委与省科委签订《推广计划项目管理责任合同》(以下简称责任合同)(附件九)一式二份,上述合同交有关各方存查备案。

第十三条各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实施的《年度计划》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各地市州科委按《责任合同》条款的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回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实施进度组织落实,并分别于每年六月底、十一月底前向省科委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产填报《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附件十)。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市州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对实施不力的推广计划项目要进行调整或撤换,必须报省科委审批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省科委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直至收加项目经费、中止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年度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以及集资或其它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省科技成果推广专项经费主要作为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其使用原则是:用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农业、医卫、环保等方面的项目推广活动,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部分回收或无偿使用。对可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实行全额回收。

第十七条推广计划项目安排的推广专项经费及银行贷款,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为: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费(必要设备购置、专用仪器、仪表与试验装置等)、设备安装费、调试费、技术培训费、资料费、推广会议费等。

第十八条使用推广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推广计划科技开发基金发放、加收业务合同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偿还计划及时做好经费的还款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市州科委按有关规定从回收经费中留成部分,主要用作科技成果推广基金,少部分可用于推广计划管理部门的有关推广活动经费。

第六章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条省级《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的条件:

1、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还清推广专项经费;

2、验收资料齐全。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验收大纲(主要内容有:验收的依据、目的、内容,对验收总的要求,验收的主要内容等)、推广工作总结、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经济效益分析、经费决算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按《责任合同》的规定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作好验收准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一个月填写《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十一),连同验收资料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查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主持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部门发给《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附件十二)。

第二十二条参加推广计划项目验收人员由计划下达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贷款银行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代表组成。参加验收人员一般为七至十五名。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推广计划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科委与各地市科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推广计划项目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对在实施推广计划中违反合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湘科成字[1990]第86号文)同时废止。

(注:附件1~1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