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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有关科研课题和鉴定成果必须应用合格实验动物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有关科研课题和鉴定成果必须应用合格实验动物的通知

(湘科条字[1994]第18号)

各地、州、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有关单位: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与有关高新技术发展重要支撑条件之一。它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类药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消毒杀虫剂等的研究和生产,人类和畜牧疫苗,生物制品等都需要实验动物进行安全试验及效果评价。

随着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向前发展,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实验动物应用广泛,质量要求也愈来愈高,实验动物已成为制约科技、国民经济及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后,中央有关部门也相继颁布了各项规定,卫生部门于1993年明文规定:凡申报医药、卫生等方面的研究课题,必须使用二级(清洁级)以上合格实验动物。根据国家和法规,我省实验动物质量控制地方标准已由省标准局正式批准发布,从1994年4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行实验动物合格证制度。凡申报国家和省科委医药、卫生、民用化工、生命科学等有关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需要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的,必须应用二级(清洁级)以上合格实验动物,且必须有国家或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使用合格实验动物的,课题不能立项,成果不予承认。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严格质量要求,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