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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委、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
湖南省科委、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市字(1988)第118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税务局、税务分局:

为促使我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1986]42号文件《关于发布<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连同《湖南省××市(县)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票式(以下简称《技贸发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市(县)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票式(略)

二、××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购领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介绍信(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使其健康发展,保护合法技术贸易,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和全国、本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市(县)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技贸发票》)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格式,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定印制,并套印市、县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监制章定为:边宽20毫米正方形。楷书、文曰"湖南省××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 《技贸发票》填开范围:

一、技术转让费 包括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二、技术开发费 系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计划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国外引进设备及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面的研究开发经费。

三、技术咨询费 系指为他方进行科学技术决策提供服务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费用。

四、技术服务费 包括技术培训、技术中介、专利代理、技术信息、技术示范、技术资料等费用。

填开上述四项内容的发票,应以签订并到技术管理办公室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协议)为依据。

五、技术交流交易费 包括专业技术交易会、技术展销会、发明博览会、技术学术活动的收费等。由会议的主办单位持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文件和介绍信,到会议所在地税务机关输购领《技贸发票》与纳税手续。

第四条 《技贸发票》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购领《技贸发票》手续时,必须持税务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介绍信。

第五条 《技贸发票》使用规定:

一、《技贸发票》必须是已在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才能开具。

二、技术出让方在向付款方如实开具《技贸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印章后,才可收款。

技术受让方在付款的同时应取得《技贸发票》,并代征、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税收法规,自觉纳税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付款方因不取得《技贸发票》或有意不征、少征造成损失的税款,应负责赔(追)缴。

三、《技贸发票》金额栏的总金额数,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软、硬件收入,其中软件收入还应按《技贸发票》要求单列填写。硬件系指必须随同软件出让的设备、材料、仪器、装置等。

四、《技贸发票》只限于购领单位自己填开和使用,不得转借,其填开范围只限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不得移作非技术交易和无效技术合同使用。

五、各用票单位不准涂改、不得拆本(隔页码)使用《技贸发票》。填写错误的发票,应完整保持其各联。丢失发票者应立即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税务机关报告,并承担责任。

六、凡使用《技贸发票》的,可按省政府湘政发[1986]4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使用《技贸发票》的单位,应主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各级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技贸发票》的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88年7月1日起实行,《技贸发票》同时开始使用。

原已自行印制的技贸一类发票,必须到归口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用完后不得再印。否则作非技术交易处理。

第八条 各使用《技贸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有关规定的,按《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省税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