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学海荡舟-首页科技政策法规农业科技
 
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评奖罚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评奖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科农字〔1997〕199号)

各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为加强对我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 (镇)建设的管理,我们特制定了《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 (镇)考评奖罚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星火办联系。

附 件: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评奖罚细则(试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

范乡(镇)考评奖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和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的考评分别根据上述有关《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评结果作为奖罚的依据。对密集区和示范乡(镇)的奖罚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奖罚对象

第三条 经省科委批准实施的省级密集区、省级示范乡(镇)和国家科委批准实施的国家级密集区。

第三章 考评时间

第四条 第二年由省科委组织一次对密集区、示范乡(镇)全面考评。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 奖罚条件

第五条 依据有关《办法》,评分在600分以上的密集区和60分以上的示范乡(镇)为考评合格,获得奖励资格。

第六条 经考评不合格的密集区和示范乡镇(镇),将予以处罚。

第五章 考评机构

第七条 省科委设立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核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密集区和示范乡(镇)的考核评价工作。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考评委员会委员由省科委聘任,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聘任少数特邀考评员。

第九条 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省科委星火办。

第十条 考评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密集区、示范乡(镇)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密集区、示范乡(镇)奖罚等级的拟定;

(三)公布考评及奖罚结果。

第十一条 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考评工作;

(二)公布考评结果;

(三)承办考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各星火技术密集区、示范乡(镇)依据有关《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科委。

第十三条 省科委指导考评委员会对密集区、示范乡(镇)进行考核评价。考评时, 考评委员会可设立若干考评小组, 分片对各密集区、示范乡(镇) 进行考评。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实地考察和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形式。各考评小组在结束对密集区、示范乡(镇)的考评后写出考评报告报考评委员会。

第十四条 考评委员会综合各考评小组意见,拟定考核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密集区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总数的25%、优秀示范乡(镇)不超过其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考评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大会,表决考评结果,通过考评结果必须由考评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报经省科委批准后,批转密集区、示范乡(镇)所在地政府。

第七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省科委设立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专项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 经考评合格的省级密集区、省级示范乡(镇),由省科委授牌并保留其“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资格。

第十九条 经考评合格的国家级密集区,由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经考评优秀的密集区、示范乡(镇),由省科委授予“湖南省优秀星火技术密集区”、“湖南省优秀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荣获“湖南省优秀星火技术密集区”、“湖南省优秀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称号的密集区、示范乡(镇)所在地政府及其为密集区、示范乡(镇)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省科委给予奖励,并予以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密集区、示范乡(镇),将亮黄牌,以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三个月内由密集区、示范乡(镇)所在地政府向省科委申请复核,不申请复核或复核仍不合格的,属省级的由省科委取消其省级密集区或示范乡(镇)资格;属国家级的由省科委报请国家科委,取消其国家级密集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委星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