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科农字〔1997〕180号)
各地、州、市科委,有关县科委:
为促进我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加强对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目标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并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下发的《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是实施星火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我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乡(镇)经济,把农村经济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为农村提前实现小康作出示范,并以此带动我省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示范乡(镇)建设的总目标是:通过努力,到2000年前,把示范乡(镇)建设成为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合理、经济发达、人民生活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条 示范乡(镇)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为前提,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提高农村经济增长效益,保持全乡(镇)科技、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示范乡(镇)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因地制宜,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和乡(镇)企业,努力开发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示范乡(镇)建设要加强技术的引进与推广,人才的引进与培训,要建立农科教相结合的新机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达到运用大科技发展大农业的目的。
第六条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基本条件:
(1)乡(镇)领导班子团结奋斗,富于开拓精神,科技意识强,有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经济基础较好,文化素质较高,现有农村社会总产值和人均纯收入均属全省中上水平。
(3)有一定的资源优势,发展潜力大,通过技术进步,能较快地形成规模经济,在本县经济发展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
(4)乡(镇)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有较完整的科技管理网络和科技培训网络。
(5)有稳定的技术部门作后盾。
第七条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申报与审批。
(1)示范乡(镇)建设由乡(镇)政府向所在县科委(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报告,附示范乡(镇)建设实施方案及乡(镇)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等。经逐级初审后上报至省科委。
(2)省科委根据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标准对各地、州、市推荐上报的示范乡(镇)进行筛选、评审、认定、挂牌。
第八条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1)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择优支持、滚动发展”,由所在县科委组织实施。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认定后,示范乡(镇)应与县科委签定操作性强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同时,地(州、市)、县科委要与省科委星火办签订《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合同》。
(2)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要纳入所在县(市、区)的国民经济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实施。
(3)各级科委要加强对示范乡(镇)的指导与管理,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交流、推广,主动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帮助乡(镇)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示范乡(镇)每年年底要写出年终总结向省科委汇报实施进展情况,并及时填报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为加强对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管理,省科委对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实施滚动式管理办法,定期地进行阶段考核验收。考核内容、方法详见《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附件二:
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加强对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经省科委批准和确认的省级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均实行目标管理并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以《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责任合同》(附件1)为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与管理体系建设及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3、科技培训、示范、推广情况;
4、科技投入及科技发展基金情况;
5、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情况。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前各示范乡(镇)对照《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
(镇)建设责任合同》的内容和《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的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作好接受考核的有关材料和现场准备。
2、每年由各地州市科委在示范乡(镇)自查的基础上, 邀请有关部门 (单位) 组成考核小组对示范乡 (镇)
工作全面考核一次,写出考核报告报省科委审核。省科委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
3、考核小组考核时除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外,还要按照《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逐项打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4、结合考核情况,省科委每年对示范乡(镇)进行一次评比,对成绩显著的乡(镇)和在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或按照《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责任合同》的要求,乙方未能履行职责达不到责任合同要求的,将取消其“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称号,并终止下拨“星火科技示范乡(镇)建设资金”。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