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农字〔1997〕第44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科委(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央在湘研究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两个转变”,进一步深入实施星火计划,促进我省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根据国家科委下发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了《湖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附件:湖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第一个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的科技开发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兴农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我省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 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
促进乡镇企业技术进步, 是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加速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促进丘岗山地综合开发,加强星火科技扶贫开发;抓好星火人才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条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以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为重点,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龙头企业、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实现我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转变。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省星火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科委都要建立和健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并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湖南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委星火办)归口管理全省星火计划工作,负责制定全省星火计划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组织评审、申报并管理、实施全省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省级星火计划,指导、协调全省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地、州、市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筛选及其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八条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当地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科技开发为先导,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作用的星火项目。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密集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星火计划深入实施的核心环节。
第九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以科技开发为动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从转化本地资源优势出发,加强技术、人才、资金、管理集成,体现鲜明的科技特色,有效带动当地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
第十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开发,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形式,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解决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十一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形成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与整体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降低物耗、能耗、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附加值的良好发展机制。
第十二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与建设能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相配套,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实施和考核验收程序见《湖南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星火技术密集区
第十四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动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科技、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五条 密集区建设的宗旨: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农村区域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工业化、现代化和小城镇建设做出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周围及同类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要按照农村经济现代化方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与当地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新型经济区域,并在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密集区内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劳动者素质明显高于当地及同等条件地区。
第十七条 密集区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需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要求,在避免重复、突出特色、强调示范的原则下进行安排和布局。
第十八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密集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密集区内必须具有2个以上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相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密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引导示范需求和相应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密集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实现密集区发展的目标规划。省科委对密集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密集区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重点扶植能带动支柱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建设由地方政府申报,实行先实施、后评估考核认定制度,即经国家(或省)科委意向性认定的密集区,在地方组织实施后,由国家(或省)科委组织评审考核、认定、挂牌。具体申报、审批、实施、考核、评审、认定程序见《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星火技术密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五章 星火科技示范乡镇
第二十二条 建设星火科技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乡镇经济,把乡镇经济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为农村提前实现小康作出示范。
第二十三条 示范乡镇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合理、经济发达、人民生活初步达到小康水平的社会主义新乡镇。
第二十四条 示范乡镇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择优支持,滚动发展。具体申报、审批、实施、管理、考核见《湖南省星火科技示范乡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星火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形成支柱产业和密集区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第二十六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或可能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生长点的项目,特别是区域性支柱产业开发的龙头项目。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和工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投入产出比和产品附加值和投入产品比较高。
3、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产品寿命长,销路好,市场前景好,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承贷信誉,并具备银行所规定的信贷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变能力,并具有承担项目的各种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申报
1、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委申报,经逐级筛选上报,由省科委优选、评审、认定。省直单位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科委评审认定;申报国家级星火项目,由省科委从省级项目中遴选评审后,上报国家科委认定。
2〉凡需申请科技贷款的星火项目,各级科委在筛选上报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各级银行的衔接,实行双向申报。
2、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科技开发贷款建议书》,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技术鉴定证书(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用户意见、销售合同(或意向合同、函件)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需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国家科委印制的《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申请国家专项贷款的项目,还须填报《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时间
各地、州、市科委于每年8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将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材料一式四份报到省科委星火办,于12月上旬将申报国家专项贷款的项目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星火办。
第二十八条 项目筛选评审
筛选评审内容:
1、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实施可能性大,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技术起点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
2、市场可靠性。产品销路好,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3、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经济效益显著,对效益巨大,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的项目优先安排。
4、项目可行性。原料、厂房、水、电、气、交通等基础条件好,生产要素配置优化,有利于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有利于开发利用当地优势资源,易于形成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认定
1、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委星火办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指导原则、专家评审意见及当年项目控制数等,对各地、州、市科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初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下达星火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2、认定优先原则
1〉技术水平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效益巨大,示范性强,辐射面广,能形成规模经济的项目。
2〉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带动农村区域经济整体发展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集团的项目。
3〉出口创汇外向型产业开发项目。
4〉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开发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三十条 计划下达
省科委将认定的项目编制成年度计划,下达到各地、县科委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申报科技贷款的项目,由省科委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各地、州、市科委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银行要求作好贷款申报工作,并尽快将贷款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二、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星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施,各级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委签订《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一式五份),重大项目由省科委会同地方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委托地方科委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计划的调整
计划下达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计划时,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随意变更,须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科委审核行文调整。国家级星火项目的调整要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掌握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加强计划管理,各级科委要认真执行星火计划年度报告报表制度。
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表包括:国家科委印制的《星火计划执行报表》、省科委印制的《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省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星火技术密集区情况统计表》、《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情况统计表》、《省星火人才培训情况统计表》。项目承担应认真填报《省星火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国家级项目单位还应加填报《星火计划执行表》;地、州、市科委填报《省星火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省星火人才培训情况统计表》;《星火技术密集区情况统计表》和《星火科技示范乡镇情况统计表》由承担单位填报。
各地、州、市科委负责将本地区的全部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5日前汇总报省科委星火办。
三、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经实施具备验收条件的均需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见《湖南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科委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星火周转金,起宏观引导作用;部分开发项目、星火培训和示范乡镇项目可安排少量拨款。各级科委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不断壮大。
第三十七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开发和人才培训等。星火基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贷款要严格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若自行改变原计划,挪用经费或任意抽调骨干人员等,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省科委将终止项目,收回星火基金。银行发放的贷款,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分,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资金的偿还
1、省科委安排的星火基金,除部分拨款外,
均要按《湖南省星火科技开发基金发放、回收合同书》中的规定偿还。到期不偿还,除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将加罚逾期滞纳金。
2、各级科委要认真做好星火基金的偿还催收工作,
对基金回收好的地、州、市、县,省科委在次年安排计划时将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具体实施见《湖南省星火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重点星火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省科委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省科委将继续实施“湖南省星火奖”、《湖南省星火企业家评选表彰试行办法》、《湖南省星火明星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和《湖南省“青年星火带头人”的评选表彰暂行办法》。获奖人员可按国家、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继续实施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星火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科委负责解释。1987年2
月22日湖南省科委印发的《湖南省科委关于实施“星火计划”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