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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0]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1989年1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收入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本行政区内各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引进和推广本行政区需要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组织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开展重大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交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七)总结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编制本部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规划及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六条凡属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工艺可行,效益显著,应用广泛,对环境无严重污染。

第七条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项目,主要从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省成果推广规划项目中选择。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的主管部门和地、州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定期向计划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主持验收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对计划项目中专业性较强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或省授权的专业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检测,验收资料齐全,可视为通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条科技成果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成果,可按国家和本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在推广计划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贷款、自筹及其他渠道解决,国家投入的部分,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所而原材料和物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应予扶植。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对推广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