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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科教兴湘”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开展“科教兴湘”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统〔1999〕55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是一项基本国策。去年,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组织实施了“科教兴湘”战略。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科教兴湘”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决定在全省开展“科教兴湘”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统计局、省科委对各地州市“科教兴湘”统计监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统计监测结果, 为了加强对“科教兴湘”统计监测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在省科教领导小组下设立统计监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统计局。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要求对“科教兴湘”统计监测结果与考核各地州市政府领导的工作目标结合起来,以促进“科教兴湘”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教兴湘”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以确保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级统计部门和科委要按照省科教领导小组统计监测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做好“科教兴湘”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的资料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坚决反对和制止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

四、为了促进全省“科教兴湘”战略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也要开展科教兴市、兴县统计监测,并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地州市“科教兴湘”统计监测机构人员名单请于八月底前报省“科教兴湘”统计监测办公室。

五、“科教兴湘”统计监测指标核算方法将由省统计局、省科委专题召开会议进行布置。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