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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管字[1994]第196号

各地、州、市科委,省直厅局(公司)科技处,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为加强对全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的管理,规范查新咨询人员的行为,提高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新技术新产品项目研究开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科技管理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发展,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向省科技信息局科技查新工作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湖南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以下简称查新工作)的管理,提高查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科委湘科管字(1992)第181号《关于确认湖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查新咨询情报检索定点单位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科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查新工作台的目的在于提高科研立项和成果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避免科研工作中的重复浪费,促进科技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

第三条科技查新工作,系指通过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等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方法,为用户评价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等的新颖性和先进性提供事实依据的一种社会性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查新工作适用的范围:

(一)科研立项:有关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省重点项目以及科技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查新的其他科研项目,必须经过查新方可立项。

(二)成果鉴定: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时应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专利申请:按"专利法"要求实行。

(四)技术咨询:重大的技术引进或开发项目,需经过查新方可实行。

(五)其他:各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查新和科研人员要求查新项目,需实施查新。

第五条科技查新工作由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查新单位具体实施。在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科技信息局(所)内设立的查新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查新工作的组织管理,受理专业查新机构及代理机构的申请,查新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省级(二级)查新咨询机构应具备地基本条件

第六条为确保查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查新工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专职科技信息(情报)机构承担。

第七条查新工作要有专人管理,要有完善的查新工作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以及督促检查实行情况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要有能熟练掌握文献业务、检索技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外语水平和较高的综合分析归纳问题能力的2人以上的查新人员;为确保查新工作质量,查新单位应设立比查新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以高级技术职务人员为主的审核小组。

第九条查新单位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国内外有关专业和综合性检索工具,相应的一级核心文献,或者建有能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查新要求的文献协作网络。

第十条要有比较齐全的检索手段,拥有国内外联机检索终端,能检索国际国内大型的数据库。

第三章关于承担查新工作单位的审批

第十一条具备"基本条件"的省直厅局、地、州、市科技信息(情报)单位,凡拟承担省级科技查新咨询任务,必须自愿申请,并经所在厅局、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才能向省科技信息局申报。

第十二条省科技信息局负责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的各项条件,核实有关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将其结果报请省科委审批。经省科委批准认可的厅局查新咨询定点单位为省级专业性查新单位,其查新范围限于本专业;经批准的地州市查新定点单位为省级查新代理机构,其查新报告需经省查新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查盖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经省科委批准承担查新工作的单位,发给查新咨询认可证书和"专业查新定点单位"、"查新代理机构"的匾牌后,才能承担省级查新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为确保查新工作的质量,所有"定点单位"和"代理机构"的查新技术人员,将由国家科委信息司或省科技信息局统一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对"定点"、"代理"机构查新工作的质量定期进行考核或抽查,凡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达不到查新质量标准的,将撤销其查新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查新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接待用户、受理委托。查新人员向用户说明检察工作的步骤、手续,要求用户提供所需的项目背景材料,指导用户填写《查新咨询委托书》、《检索提问单》等,正式受理委托。

第十六条制定检索方案并实施检索。检索员与用户通过交谈和阅读有关材料后,共同商定检索方案、确定检索范围、选定手检或机检途径,然后实施检索。

第十七条整理查新报告。检索员要根据检索报告的要求整理查新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特点、文献检索情况、查新结论及其附件(编号、名称、文献题目、出处),经检索员签字后交审核员审核。

第十八条审核员审核查新报告。审核员主要审核查新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有误、查新结论是否恰当等,发现错误应责成检索员予以纠正,经审核员认可即打印正式的查新报告(亦可在正式报告表格上填写),再由审核员签字后送查新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查新管理办公室盖章存档。查新管理办公室接到正式的查新报告后,经核对如无疏漏之处即盖查新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交用户,一份留查新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查新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为保证查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查新机构(含查新人员)要向用户提供实事求是的查新结论报告,一般不下"水平"的结论;对用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应予耐心解释,有权拒绝结论中的不实之词。

第二十一条查新检索一般经由手工和计算机两种途径进行,由二人以上完成,其中一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检索文献的年限要依查新项目的不同类别而定:

1、科研立项类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倒推10至15年;

2、成果鉴定类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倒推10年;

3、报奖类查新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倒推15年;

4、专利申报类项目,按专利法规定执行;

5、技术咨询及其他类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倒推15至20年。

第二十三条成立9-11人的专家咨询组(委员会)。由各学科专家组成,对学科专业查新进行把关,保证查新质量。专家组采用聘任制,由查新单位聘任,省级查新单位的专家组组成报省科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查新机构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查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查新咨询机构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如因查新机构泄露技术秘密,使用户遭受损失,用户有权要求查新机构为之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对查新结论异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户如对查新结论持有异议,可向原查新机构或上一级查新机构申请复查;也可向省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诉,由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查新结论的甄别或复查。如复查结论与原查新结果不一致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其复查费用由原查新机构负担;如复查结果与查新结果一致时,应维护原查新结果,其复查费用由申请复查的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复查只限于在原"委托书"商定的查新范围内进行。在此范围内的问题由查新机构负责;超出原"委托书"范围的问题,则作另行立项处理。

第七章查新咨询的收费办法

第二十八条查新咨询机构应坚持"服务第一"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查新咨询费。

第二十九条查新咨询机构要根据手检和机检的业务性质,分别制订出检索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用户公布,查新人员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经省科委认定的专业查新定点单位和地州市查新代理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省科委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