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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湘科条字[1993]第250号)
各地、州、市、县科委,省属各科研院(所):
现将《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是国家科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整顿金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一系列重要决策的措施。这对于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意义。各级科委和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使用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严禁用科技经费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和集资,不得用科技经费买车子,建办公楼和宿舍、搞福利等。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有偿回收经费的管理,不得无故拖延还款时间,对已到期应回收的经费应抓紧催收,各单位、各部门不准挪作他用。要加强对科学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制度的规定,量入为出,控制支出,严格控制集团购买力。各级科委和各部门、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已发生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科技经费管理的通知
([93]国科发财字号4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局)、财务司(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等一系列重要决策,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按国家关于科技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严格禁止挪用各项科技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项目经费等)和科技开发贷款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外汇,也不得用于社会集资。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下属科技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乱集资的做法。经批准的单位内部集资应限定在本单位内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转向外单位或面向社会集资。对已进行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集资,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和纠正。
三、科技型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必须按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步骤地进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也不得违章拆借科技经费。要加强对科技经费有偿回收部门的管理,回收的经费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并仍用于科技发展。
五、切实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各部门对科技三项费、"八六三"、自然科学基金、基础性研究等计划项目的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对科学事业费的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财政制度规定,认真控制支出,加强财务监督。要加强对各科研单位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加强统一核算,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七、;加强对科技项目贷款的管理,各贷款项目承担单位都应认真执行国家科委与各银行制定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按银行评估所确定的贷款使用范围掌握贷款的使用。要努力提高贷款效益,按银行的规定如期还本付息,不应无故拖欠。
八、高新技术产业工发区建设要严格掌握少占耕地,严格项目审批,进开发区的项目必须是高技术项目,防止一般性项目挤占开发区位置,享受优惠待遇。
各开发区的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在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规模内,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采取集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必需按规定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集资规模进行;不得以乱集资、乱拆借方式筹措资金,对已发生的,要立即停止,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各项财政科技经费及所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主管部门的财务资产管理渠道;经批准用国有资产进行科技开发经营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真进行资产评估,明确产权归属。对未经批准的要认真清理,及时上报,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加强对科技减免税申报的管理,各科研单位和各科技型企业,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照章交纳应交税款;严格按现行减免税政策办理各项减免税申请,经核准的减免税款应按规定用于科技投入。
各部门要根据上述通知要求,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和检查,对已发生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