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用研究


  1 引 言

  一个完整的供应链始于原材料供应商,止于最终用户。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网链结构或模式。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为了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降低企业的库存水平、增强信息共享、改善相互之间的交流、产生更大的竞争优势,实现供应链节点企业的财务状况、质量、产量、交货期、用户满意度和业绩的显著改善和提高,决定在一定时期内的进行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合作。
供应链上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与传统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传统的企业之间关系是把企业之间的合作看成是一种零和的对策,在合作过程中仅仅强调自身局部利益,而忽略了由于双方的真诚的合作可能产生更大的利润并实现双赢这一事实。其实,在整个供应链环节中,由于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整个供应链带给最终消费者的价值将远远大于每个单独企业为最终消费者所创造价值的代数和。为此,企业的竞争策略就从基于价格的竞争让位于基于价值链思想的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在现代的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企业家职能的分解使股东和经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股东作为委托方委托代理方(经理)以行使经营权。如果股东和经理层在利益上始终保持一致则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两者之间目标不一致,经理会利用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信息这一优势去追求自身利益(包括少付出努力和多享受闲暇),同时可能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由此得出有必要进行制度上的设计,使经理层在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动时,最大程度地实现股东的利益。出现以上问题的关键是由于股东和经理层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
在供应链上的企业虽然是合作关系,但是当企业加入供应链时,企业都会首先研究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并根据某种判断准则,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结成联盟,供应链上企业之间都希望通过一种协商机制,谋求共赢的目标。供应链上企业的这种分工合作、相互关联会带来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供应链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2 供应链上委托代理机制的基本原理

  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就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凡是市场参与者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就可以被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理人、公司和雇员、买方和卖方等都存在代理问题。在供应链合作关系中,代理问题通常表现为供应商与制造商、制造商与分销商、制造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中。
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在发现市场机遇之后,会适时根据市场机遇的需求,主动向市场发出信号,并根据某种判断准则,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结成战略联盟。虽然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是一个双向选择和评价的过程,但就某一次具体的合作关系而言,总是会存在委托方和代理方。可以将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抽象为委托代理关系,并将在具体任务的实现、执行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方,无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委托方。实际上,处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扮演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角色,正如任何企业一方面是其下游企业的供应商,同时又是其上游企业的用户一样。
在供应链上,由于用户通常不能够正确地辨别产品的质量,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用户只愿意按照市场上某种产品的平均价格提供报酬,而可以提供更高质量产品的供应商预见到这种情况就会退出市场,用户预见到能够提供高质量产品的供应商退出市场就会进一步降低报酬,从而导致更多的供应商退出,如此循环往复,整个供应链就会有崩溃的可能。这种情况在规范的代理理论中称为逆向选择问题。第二,由于用户很难评测供应商在整个供应链中的所付出的努力,所以供应商可能在签约后采取欺骗行为,这称为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逆向选择问题通常可以采用信号理论的方法解决,利用某种信号来揭示供应商的能力水平。例如观察供应商是否通过某些国际或国内公认的资格认证等,来显示其是否拥有提供较高的质量的产品的能力。这样就可以将高素质的供应商和低素质的供应商区分开来,从而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而道德风险问题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供应商采取有利于客户的行动(如价格补偿等),来约束供应商的欺骗行为。

  3 供应链企业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应用研究

  从供应链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每个企业都可能同时扮演代理方和委托方的角色,但由于供应链上的主导企业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选择合作伙伴并组建敏捷供应链。因此,在具体运营过程中,主导企业更多的是作为委托方而存在的。主导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在:主导企业与分销商之间;主导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主导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等。虽然供应链上的企业以最终用户的满意为目标,并以此协同组织生产。但是与纵向一体化不同的是,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企业的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其它企业的利益。根据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企业与其供应商和采购商存在着竞争关系,为了在谈判中获得优势,企业往往会保留私有信息,如产品的成本与质量、企业的生产能力等。这种供应链上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可以分为两类:由于事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和由于事后隐藏行动或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Myerson的研究结果,供应链的委托代理机制设计是一个三阶段的不完全信息对策过程:第一阶段,主导企业,设计一个机制--对策规则,然后根据这个对策规则,主导企业向有意参加合作的企业发出某种信号(如产品质量要求、交货时间要求等)。第二阶段,供应链成员企业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主导企业设计的机制。这一阶段是一个对策过程,如果存在对策均衡则进入下一阶段。否则获得的是保留效用。第三阶段,接受机制的供应链成员企业与主导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主导企业负责对成员企业进行激励和监督,从而使供应链上的企业获取更高的价值。
3.1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研究
所谓由事前信息不对称引起逆向选择是指,在委托代理问题中,代理人完全了解自己的信息,知道自己的能力,而委托人则不能够全面了解代理人的信息。假设供应链上主导企业围绕自身的核心业务进行分析之后,决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由于其他企业对自己的技术、成本、质量等方面具有更充分的信息,所以,主导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主导企业是委托人,其他企业是代理人。
为了争取合同,代理人选择发出价格信号等,委托人根据观察到的代理人的信号判定是否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从理性经济人的观点出发,委托人似乎应该选择要价低者。但是要价低者是否其能力也低,供应链的思想与传统企业模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改变了对供应链上的其它企业的看法,供应链企业不再把其它企业看作是竞争对手而是当作合作伙伴,为实现最终顾客满意的目标而进行协同生产,生产活动按整个供应链实行优化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供应链企业的基础目标是合作,由于企业之间的非合作关系造成的费用增加,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并反过来影响整条供应链上企业的获利程度。因此,在供应链环境下委托人的评价标准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价格因素,还应该涵盖了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期等诸多要素,通过多个要素的评价指标来弥补委托人在信息方面的劣势,因为代理人的能力是其私有信息。这样,代理人为了加入供应链体系,获得为数不多的供应资格,建立与委托人持久的供求关系,就必须展开全方位竞争。例如,代理人的报价信息向委托人展示了其成本控制的水平;企业进行了ISO9000系列的认证,可以体现其能够提供高质量产品的能力;代理人发出了退货、保修承诺的信号以及提供服务标准和以前的服务记录,可以反映代理人的服务水平。由此可见,利用多个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弥补委托人在获取代理人私有信息方面的劣势,企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的市场竞争不是企业和企业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的竞争,如果被淘汰出供应链,竞争地位将非常不利,这样可以迫使代理人明白,仅仅依赖压低价格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大质量改进与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树立企业的品牌和良好声誉才能够在供应链和供应链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由上所述,如果能够有效的抑制逆向选择问题的发生,可以保证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有竞争力的,那么整个供应链才有竞争力可言。
3.2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事后的信息和行动不对称,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动。
供应链集成主要涉及的是企业间的战略协作问题。当企业以动态联盟的形式加入供应链时,企业都会首先研究是否符合自身的利益,并与处于供应链节点上的企业展开合作对策研究。企业之间通过一种协商机制,以求共赢。这种协商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委托方需要设计出在各种复杂条件下都能够对代理方产生最大化刺激的合同;另外,由于委托方的利润的获得与许多因素有关,委托方很难准确划出代理方的努力所带来的利润额,所以委托方很难决定如何对代理方进行支付。因此,如何确定对委托方和代理方都有利的合同,是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关键。
如何确定对委托方和代理方都有利的合同问题,属于典型的对策问题。因为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任何一方在采取行动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另外一方的可能反应。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委托方和代理方通过讨价还价以及相互退让,最终达成双方所接受的合同、以及在这个合同约束下的行动。
与此同时,供应链上企业间的合作强调的是建立一种持久稳定的关系,而非临时的关系。在一般的在商品交换市场上,买者和卖者构成一对委托代理问题。卖者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的比买者多,买者是委托人,卖者是代理人。买卖交换关系是一次性的、暂时的,买卖双方都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在供应链企业间,企业需要的是长期进行稳定的交易,要让供应链上的企业知道短期的欺骗虽然可以得到眼前的利益,但是却有可能会破坏合作关系,而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所带来的收益的贴现值会远远大于短期利益。正因为如此,制度设计和激励措施才显得更为重要。
一般而言,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委托方给予代理方一定的价格补偿来解决,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应链企业间的问题,如果没有监督机制,代理方仍然会采取偷懒的行为,甚至会变本加厉。考虑到供应链企业间联系的紧密性,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减少道德风险。
首先,委托方与代理方建立长期的、关系密切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使得代理方实施道德风险的机会成本增加。当代理方可预期自己的长期利益时,就会考虑为了短期利益而做出冒险是否值得。为了达到此目的,就需要设计出令双方都满意的合同,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以书面的形式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利益的分配,使双方共享合作利润和共担风险,实现合作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合同设计的目的就是使代理方采取有利于委托方的行动。
其次,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产品需求的个性化,供应链企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必需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为此,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都必需以顾客为核心,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顾客的需求经常会变化,那么整个供应链上出来的产品也应该随着顾客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即高度柔性的供应链。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有大量的资金进行设备改造、流程设计、技术更新等,而供应链上的代理方有时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从供应链的整体利益出发,委托方可以对代理方进行这方面的投资。这样,既可以获得顾客所需求的产品,同时又可以将自己与代理方的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增加代理方的转换成本。
最后,需要建立一个高效地评价指标体系,对高绩效的代理方进行激励,如增加订货数量、给予更优惠的价格折扣、更灵活的支付方式、对代理方进行投资、在技术更新和人员培训方面进行援助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高绩效的代理方满意程度,另一方面又是对那些绩效较低的代理方是一个惩罚,从而避免道德问题的发生。

  4 结束语

  现代企业的成功需要供应链上企业的协同发展,企业需要第三方公司和重要的供应商的大力支持,因为他们拥有许多至关重要的能力,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其发展战略。通过对供应链企业之间合作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并可以使供应链的所有企业都不同程度的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