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1】
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合法性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普遍主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不同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首先,依法行政原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强调对行政机关的规范,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指导意义。其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原则,而且已上升到价值层面。就两项原则的地位而言,自由、权利保障原则更为基本,依法行政原则不得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相背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对违法行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行使自上裁量权时必须严格依据体现行政法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严格在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求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2】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
四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去侵害。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及时救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将行政相当人的权益放在首位,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配合行政积极性的提高,并促其充分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切实履行行政法义务。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将现有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范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设置,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诿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级关系要统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称、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方世荣.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